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6633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年08月20日 | |
标 题: | 山西全面禁止交易并严打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8月20日 |
为彻底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8月1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市场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政告知书。
告知书要求各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务必做到:一是禁止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二是严禁交易、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三是落实四项主体责任。
按照农业部通报,2020年12月31日前,禁止交易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非法捕捞渔获物;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交易来自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
严禁交易、食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必须做到八点:
1.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2.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3.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
4.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
5.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
7.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
8.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作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及电商平台,要落实主体责任,杜绝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做到:
一要不采购、销售、加工来自禁捕流域的水产品;二要水产制品不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三要不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进行宣传营销;四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健全完善交易规则,加强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对售卖“长江野生鱼”等行为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经营者水产品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对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予以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大消费者要爱护长江“母亲河”,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社会各界发现上述禁止行为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12315平台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