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658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年07月0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市监发【2020】204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6日 |
山西省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方案
(2020—2021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的通知要求,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保健食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突出问题,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决定联合组织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强化注册备案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序衔接,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形成条块结合、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有效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1.加强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营销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
2.严厉查处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等虚假宣传保健功能,非法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4.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5.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营销、广播电视、电话营销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
6.严厉查处通过传销、违规直销等方式营销保健食品的行为;
7.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三、主要措施及分工
(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研发声称的保健功能真实有效,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严禁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或其他非食用物质。
1.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环节现场核查,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能力和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大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省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完善产品抽检监测制度,加大对非法添加物、功效成分等指标的抽检监测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及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稳步推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良好的生产条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强化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引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要求,在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保健食品之外其他食品的标签不得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大力整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4.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依法严格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严厉查处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监管。重点查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和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广电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保健食品网络营销监管。严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资格审核,坚持“线上线下"标准一致,督促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加大网络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入网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和消费提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6.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义诊、免费体验、组织旅游等任何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欺诈老年人、病人等弱势消费群体的,从严从重查处。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厉查处传销和违规直销。严格保健食品直销市场准入,对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销企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违法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实施违规直销及传销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以保健食品为载体从事虚假宣传以及传销犯罪等行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开展科普宣传。
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及消费维权工作,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提升消费者对保健食品消费陷阱的识别力和免疫力,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
8.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推进举报投诉热线和平台建设,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程序和行为,确保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9.强化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扎实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普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党委宣传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
2021年10月30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全面清理保健食品市场非法生产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突出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取得的工作成果应持续保持、加强巩固。
(二)指导推进。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案件查办、投诉举报和监督抽检等情况,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分别于2020年10月及2021年10月前后,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调研指导,推进整治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三)评估总结。
2021年11月25目前,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相关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结合调研指导结果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薄弱环节,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
保健食品监管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注重内部业务职能整合,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同时,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间工作通报和协作,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查办大要案为突破口,打团伙,摧网络,重点查办有影响、有震慑的大案要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应实施禁业限制情形的,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禁业限制。
(三)强化责任落实与指导推进。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通过组织自查,加强指导,找出差距,规范提高。对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