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6659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
标 题: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切实做好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编制《山西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省级《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继续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公开力度,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使政务公开更好地服务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中心任务。
二、适用范围
省级《指引》适用于全省市(县、区)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为县(市、区)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公开事项
省级《指引》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指引为指导,围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提出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目录》以表格形式明确了我省食品药品监管基层政务公开4个方面25类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省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级机关权责清单和本地区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等工作实际,编制完成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本级目录应当保持省级《目录》基本框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省级《目录》三级事项进行增减、调整、细化补充。三级事项不得与一级、二级事项重叠交叉。三级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渠道和载体等目录内容要与相关制度规定一致。关于各公开主体的职责划分,应依照本地区、本单位有关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的规定确定。没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权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列入本级目录。在执行本级目录时,可以援引具有相应事权部门的服务指南内容,或者指向相应的网站链接。
四、工作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推动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市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省《指引》,编制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覆盖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逐项打通政府信息公开各环节,构建公开事项制作、审查、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有序衔接的工作格局。根据具体事项的社会关注度和关注群体,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拓展公开形式和载体。对于监督检查结果等较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开内容,可以增加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可以编制内部工作流程图。积极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和标准规范嵌入业务开展环节,融入信息化业务系统。要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五、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承担指导和编制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任务,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主要领导部署,有分管领导组织,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制度保障,有监督考核,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整体工作质量。
附件: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http://scjgj.shanxi.gov.cn/attached/file/2020/12/28/20201228103606_2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