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负责人集体讨论实施办法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省局内设执法机构以省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是指省局内设执法处(室、局、队)在以省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法制工作机构指省局法规处,或省局下属执法机构中负责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内部机构。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严格程序、优化效能、集体决策的要求进行。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为由省局内设执法机构以省局名义承办的《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附后)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以省局名义作出上述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以及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讨论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法制工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如有需要补正材料的,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应当采纳,如有异议而不能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提请机关负责人同意;
(二)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
(三)承办机构依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法定结案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七、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稿;
(二)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
(三)法定依据和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法制审核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的法定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予法制审核的事项。
九、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事实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证据不充分、依据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十、属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承办机构应依程序规定报请分管负责人和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全体参会人员讨论决定。
承办机构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把下列材料发放给参会人员: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稿;
(二)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
(三)法定依据和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工作机构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把下列材料发放给参会人员:
(一)对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稿的法制审核意见;
(二)对法制审核意见的说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一、在外地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参会人员,承办机构应当在会前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征求意见,并由其分管负责人在会上转达。根据讨论议题涉及的内容,应确定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列席讨论议题,也可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技术专家列席会议,听取相应领域的专业咨询意见。
十二、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合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汇报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办理情况和基本处理意见,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和理由,其他参会人员均应作讨论发言,对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可以以参会人员投票方式作出表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宜作出决定。
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审核机构负责人的汇报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其他参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应合法、准确、具体。
十三、因未按本制度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致使行政决定违法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依有关规定承担执法过错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决定违法的,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人依有关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致使行政行为违法的,在负责人集体讨论中持反对意见并保留个人意见的人员可以免责。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序号 |
事 项 |
1 |
涉案金额900万元以上或者拟罚没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2 |
拟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
3 |
拟作出责令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
4 |
涉及食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等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违法案件的的行政处罚决定。 |
5 |
经听证程序作出的,并拟对自然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执法决定。 |
6 |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
7 |
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
8 |
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
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0 |
省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列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